第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贻误工作,侵犯作者、读者合法权益,影响编辑部和学校声誉的,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。
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、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原则。
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:
1)责成书面检查;
2)诫勉教育;
3)免于评奖评优;
4)扣发津贴;
5)党纪、政纪处分;
6)离岗转岗。
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相关责任:
1)对编辑部的决定拖延不办、贻误工作的;
2)工作不认真落实,走过场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3)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应付、推诿扯皮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4)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,不说明、不请示、不移送,置之不理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5)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来信来访,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;
6)违反首问责任制,用语不文明,服务不周到,作者读者不满意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7)违反一次性告知,致使作者读者多次往返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8)违反限时办结,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9)丧失原则,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;
10)腐化堕落,以权谋私,向作者“索、拿、卡、要”,违反廉洁自律规定,损害编辑部和学校声誉的;
11)违反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著作权法》和党纪政纪条规与编辑部相关规定,编发文稿出现严重政治错误的。
成都大学期刊中心
2022年9月1日